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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6/7/5 点击:3909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光明公司与大成公司签订了购买住宅的协议,约定大成公司购买光明公司开发的房屋。因光明公司未按照交付房屋,大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光明公司将诉争房屋及土地过户至大成公司名下,大成公司在光明公司交付的同时支付余款。判决后,因光明公司不配合,大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大成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光明公司1亿元,光明公司在大成公司支付1亿元此后,交付房屋并且办理房屋和土地转移手续,大成公司超过期限7天的,购房协议解除。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大成公司未支付,光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大成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购房合同解除,大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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