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4年8月,美兰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华公司承建美兰公司开发的大厦。因大华公司投入不足等原因,工程未能完成,仅完成框架,美兰公司发函终止了合同,美兰公司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465万元。大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377万元,违约金6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美兰公司支付工程款595万元及利息。美兰公司另行起诉要求大华公司赔偿逾期交房对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465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美兰公司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无效合同赔偿的范围,驳回了美兰公司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大华公司对于合同无效有过错,施工过程中亦有不足,酌定承担美兰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的30%。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