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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与广州某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1794次 字体大小: 返回

【主要案情】

 

洪某于201314日入职汽配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201521日开始,汽配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

 

2015410日,汽配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16日洪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4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4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汽配公司于6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629日仲裁委裁决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汽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的判决。汽配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20154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汽配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支付期限时,除需支付原拖欠工资外,还需支付拖欠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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